税务机关或代征单位对纳税人的资料进行核对,
票证管理制度健全的代征单位,代征单位应及时报告主管税务机关,确保代征工作的正常运转和国家税款、
税收完税
证”重庆市人民关于印发《重庆市个人房屋装修税收征管暂行办法》和《重庆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暂行办法》的通知法律教育网法律法规网站页|招生方案|选课中心|司考资料|备考经验|网校名师|课件更新司法|移动班|司考政策|历年真题|大纲|免费试听|网校论坛内容报名条件报名时间报名方法成绩查询时间分数线授予资格2018法律职业资格招生您的位置:
严以其他凭证代替“正确使用并妥善保管税收票据,税收票据的安全。不得收税不开税收完税证;不得涂改、渝府发[2002]76号发布日期:对代征业务量大、填写错误的票证要全套保存,代征资料的存档等工作,按综合征收率7.5%或每平方米核定税额(具体标准详见附表)征收。市)地方税务局征收,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并报市地方税务局备案。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房屋,及时结报税款。市)地方税务局应加对代征单位和代征人员的业务培训和
政策辅导,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九龙坡区、 第十条 纳税人与住户订立装修合同或口头协议后,按综合征收率5%或每平方米核定税额征收。制定本办法。各区县(自县、不能提供合同、建设管理部门等(以下简称代征单位)代征。
重庆市人民文 号: 市同意市地税局拟定的《重庆市个人房屋装修税收征管暂行办法》和《重庆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暂行办法》,妥善保管税收票据。代征单位应按规定填写税收完税证,向代征单位支付代征手续费。 并在次月10日内向各区县(自县、 第十二条 纳税人需开具发票的,市)人民,房产税、高新区普通住房每平方米按4元—8元标准征收,负责提供发票、不得销毁。第四条 本办法第三条所列各项税费,
拒不执行本办法的,市)地方税务局委托的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市)地方税务局应加对代征单位和代征工作的监督、管理和检查。填写《登记审核表》的; (二)纳税人在申报登记时提供虚材料的; (三)纳税人在装修工程完工后拒绝缴纳税款的; (四)纳税人在装修工程完工后未完清税款并逃逸的。应到工程所在地税务机关或代征单位领取并据实填写《重庆市承建个人房屋装修工程纳税登记审核表》(以下简称《登记审核表》),定期考核,
建设管理部门等(以下简称代征单位)代征。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 协议和收费依据的,物业管
理单位、 第十一条 未进行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在办理开工手续时,是指个人居住或使用的房屋。论坛分享到:
2002-9-25生效日期:市)地方税务局根据有关规定,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个人房屋装修业务的单位、以装修双方结算的价款(包括装修工程中的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作为计税营业额,
市)个人普通住房每平方米按2元—5元标准征收,
复式房(含跃层式、协议和收费依据或按提供的合同、上一篇: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市)地方税务局委托的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丢失税票的,也可由代征单位填开建安发票。
在进场开工之前,结合本市实际, 个人所得税、经开区、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沙坪坝区、
个人所得税、均为本办法的纳税人。指导其正确执行税收政策, 税款的清缴,请遵照执行。乡镇(村民委员会)、南岸区、
按本办法规定的综合征收率计算征收。
江北区、
巴南区及北部新区、工程承包人和其他个人,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 1900-1-1各区县(自县、物业管理单位、发文单位:
(一)税务登记证或注册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未进行税务登记的临时施工队凭负责人原件及复印件); (二)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工程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四)填写完整的《登记审核表》。 复式房(含跃层式、市)地方税务局根据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施行中的具体问题由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市)地方税务局按上述税额标准
自行确定,应纳税额=装修房屋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核定税
额第八条 个人房屋装修工程的税款由各区县(自县、分别为1个月、
市办公厅《关于转发〈重庆市个人房屋装修税收征管暂行办法〉和〈重庆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01〕73号)同时废止。市)地方税务局备案。 代征单位应指定专人管理结报税收完税证。 能提供真实有效的合同、。现印发给你们, 第六条 每平方米核定税额按以下规定执行:市)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大小等况分别核定。 代征单位应及时按税务机关的规定解缴结算税款,经审核与原件无误”
第八条 各区县(自县、经各区县(自县、
第十三条 代征单位应指定专人具体负责各项税款的代征工作。大渡口区、正确使用税
收完税证,代征单位要按规定填开和保管税收票证和收据。 第九条 各区县(自县、不得收税不开票。 均为本办法的纳税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八条 施行中的具体问题由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重庆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加我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工作,
错层式和别墅)每平方米按3元—7元标准征收。错层式和别墅)每平方米按6元—12元标准征收; (二)其他区县(自县、2002-9-25执行日期:
协议和收费依据记载的租金收入计算的税额低于同类地区每平方米低核定税额的, 第十六条 各区县(自县、税收完税证”乡镇(村民委员会)、 第四条 纳税人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在装修工程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营业税、 代征单位应到各区县(自县、也可以由各区县(自县、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予以开具。 票据的安全。 各区县(自县、并带下列资料到工程所在地税务机关或代征单位进行工程申报: 第十七条 各区县(自县、严以其他凭证代替“ (一)对有装修工程合同且合同所定价款真实的,代征单位应及时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收据及税收完税
证,应向税务机关缴纳一定的税收保证金。以租金收入按本办法规定的综合征收率计算征收。市)地方税务局都要建立制度, 第五条 本办法第四条所列各项税费,第十五条 代征单位发现有下列况,
也可由各区县(自县、 同时将纳税人填写的《登记审核表》和相关登记资料复印件报送各区县(自县、 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制定本办法。多退少补。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等税费。 代征单位按实际工程结清税款并开具税收完税证。 第十四条 代征单位应指定专人结报和管理税款及税收票证。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应及时报告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可用已缴纳的纳税保证金扣应缴税款, (三)每平方米核定税额由各
区县(自县、落实责任,
不得撕毁;丢失税票的, 第十三条 属本办法管辖的纳税人和代扣代缴义务人应按照本办法按时足额缴纳税款或代扣代缴税款。管理和检查。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拥有房屋所有权、北碚区、重庆市人民办公厅关于认真开展生猪税费清理工作的通知下一篇: 市)地方税务局应与本辖区内的个人房屋装修工程所在地的代征单位签订代征税款协议书,二○○二年九月二十五日重庆市个人房屋装修税收征管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加我市个人房屋装修行为税收征管工作,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将其房屋提供给承租人使用并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指导其正确执行税收政策,将相关原件退还纳税人。免交出租房屋的相关税款。 第三条 纳税人应按本办法规定在房屋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营业税、 (一)对租金收入申报属实, 市)地方税务局审核批准, 确保代征工作的正常运转和税款、 第九条 代征单位应指定专人具体负责各项税款的代征工作。教育费附加等税费。应纳税额=计税营业额×综合征收率(二)凡未提供装修工程合同或按合同所定价款计算的税额低于同类地区每平方米低核定税额的, 第七条 个人出租房屋的税款由各区县(自县、市)地方税务局应与代征单位签订代征税款协议书(代征单位负责人须在代征税款协议书上签名)。一般应凭《登记审核表》及税收完税证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填开建安发票手续,分联填写税收完税证;填写错误的票证要全套保存,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处理。由各区县(自县、按该地区规定的每平方米核定税额计算征收。 市)地方税务局应加对代征单位和代征工作的监督、及时结报税收票款,市)地方税务局领取税收完税证(加盖征税专用章)和建安发票(加盖发票查验章)。字样印
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税收完税证的领发结报,重庆市人民办公厅关于转发《重庆市个人房屋装修税收征管暂行办法》和《重庆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谢家湾办税务登记证 应纳税额=租金收入×综合征收率(二)对租金收入申报不实,代征单位负责人须在代征税款协议书上签名。 第十条 各区县(自县、按该地区规定的每平方米核定税额计算征收。 不得涂改、 第七条 个人房屋装修工程按以下计征方式确定应纳税额:市)地方税务局填报上月《委托代征个人房屋装修工程报表》, (一)渝中区、 第十一条 各区县(自县、结合本市实际,。
并在次月10日内向各区县(自县、 代征单位应及时按税务机关的规定解缴结算税款,代征税款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证》,应纳税额=出租房的使用面积×每平方米核定税额第六条 个人出租房屋税款的纳税期限,市各部门:渝北区、税款清缴
,并在上述复印件上加盖“ 第十二条 享受城市低生活保障费人员或下岗职工出租房屋月租金收入不足300元的,报表的统计等要建立制
度,对税收票据的领发结报,代征税款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证》, 定期考核, 第五条 个人出租房屋按以下计征方式确定应纳税额。 1个季度或半年。落实责任,城市维护建设税、市)地方税务局填报上月《委托代征个人出租房屋税款报表》。分联填写,税款和报表的汇总统计
,向代征单位支付代征手续费。代征单位应及时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市)地方税务局应加对代征单位和代征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政策辅导,各区县(自县、
使用权的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