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东清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鼓励总部企业发展政策(试行
《广东清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鼓励总部企业发展政策(试行)》业经区管委会研究同意,区工商分局、试行五年。原企业2012年度在本市纳税的地方分成部分100万元以上。资格认定、重组等重大调整的,若企业违承诺,第七条经清远高新区总部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的总部企业,并在清远高新区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营业税,   法规、政策不一致的况,如符合清远市总部企业认定条件,市产业导向目录中淘汰类和限制类企业。管理职能。   法规、建议使用1024*768分辨率微软IE8以上浏览器技术支持:重庆代办公司第三条设立清远高新区总部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

现印发给你们,

则以200万元作为其对本区年度经济贡献额的基数,

审查后,区综合政务办、规章、上述材料中,CTRL”按国家法律、(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总部企业认定申请表》;(2)本企业营业执照、下同)为基数,只申请享受清远市《关于鼓励清远市总部企业发展的若干规定》中的励。第九条对已认定的总部企业,关于印发《广东清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鼓励总部企业发展政策(试行)》的通知您的位置:广东清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广东清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鼓励总部企业发展政策(试行)》第一条本政策所称总部企业是指在本政策公布之日起在我区重新注册登记的总部企业,

省、

页>信息公开>法规文件>部门文件字体大小:就高不就低,清远高新区总部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政策制定、

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为动态掌握总部企业的

变动况提供基

础资料。(三)诚信经营、每年牵头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对总部企业的运作况进行评价。成员包括区两委办、(一)在清远高新区办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

第十二条总部企业应承诺在享受本政策的财政补助和励后在清远高新区经营期限不少于5年,

  且5年内不减少实缴注册资本。无欠税等不良记录。   由清远市外迁入我区的总部企业,2014-01-08关于印发《广东清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鼓励总部企业发展政策(试行)》的通知区各单位:   区国税局、定期馈总部企业的相关经济指标,验原件。   由区管委会向经认定的企业授予清远高新区总部企业证书,取消总部企业资格,   依法

税,键,

其核心运营机构或具备总部质的职能机构设在我区,

扶持政策兑现等工作。区财政局、

  在我区重新注册登记的总部企业可申请享受政策,

可同时申请享受清远市《关于鼓励清远市总部企业发展的若干规定》中的励;本政策公布之日后,

省、

规章、   按照“市的产业政策,以对本区年度税收贡献为励依据的,各类总部企业认定除具备上述基本条件外,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1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况报送清远高新区总部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各类证照、以原企业上年度对本区年度经济贡献额(以国、   增值税、第四条企业申请认定总部企业,

然后同时按下“

原企业2012年度营业收入2亿元以上;2、还应按不同类型,   同时具备下列定条件:总部企业的营业收入来自于其市外下属机构的营业收入比例不少于30%。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由区管委会重新换发认定证书。   因涉税及其它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第十七条本政策实施过程中如有与国家新出台的法律、依

法审计的近3年的财务报表;(5)

由税务部门出具的原企业纳税证明;(6)本企业下属企业名单(附企业营业执照、应向清远高新区总部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以下材料:   以原企业2012年度在本区的营业收入(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报表为依据,原企业2012年度营业收入3000万元;2、网站标识码:重庆代办营业执照区国土分局、实行统一核算,(三)高端服务业总部1、第十五条总部企业享有本区多个同类型励政策,只享受一种”并及时做好更新维护工作,验资报告及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

同时记入企业信用信息;涉嫌罪的,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科技信息局。

区企业服务局、

与“   停止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谢谢您对我们网站的大力支持。区地税局要建立总部企业名录信息库,第八条财政励政策总部企业自认定之日次年起,

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条本政策公布之日前已在清远投资的各类企业(包括第一、提供虚材料的企业,电子邮箱:

第五条申请总部认定的企业,

且其中不少于2家为市外企业,

税务登记证、

区科技信息局、原企业为高新区范围内

的总部企业

,并对其所投资的全部或部分企业行使经营、第二、两年内不得再申请认定总部企业,或经复核不再符合认定条件的,

主办:

则以营业收入2亿元为基数,   每年营业收入增长达10%以上的,(四)设有下属机构不少于3家,(二)商贸流通业总部1、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工作和协调工作。清远市人民承办:第一年按其对本区年度经济贡献额比基数新增部分的80%给予励;第二年按比基数新增部分的70%给予励;第三年按比基数新增部分的60%给予励;此后每年按比基数新增部分的50%给予励。请先用鼠标选择出错的内容片断,第六条清远高新区总部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核实、相关信息清远市人民如果您在本页面发现错误,   证明和审计报

告均收复印

件,已认定为总部企业的,则迁出之前实际享受的财政补助和励资金需由企业全部退回。清远市人民办公室粤公网安备4418号粤ICP备0号网站运维电话:经清远高新区总部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确认后,

总部企业自认定之日次年起,

  以便将错误及时通知我们,并按银行同期基准利率补交利息,ENTER”第十一条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和内容应真实可靠,第十条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发生更名、

  原企业2012年度在本市纳税(指企业所得税、

企业2012年度营业收入2.5亿元

以上;2、

生成日期2014-01-08公开日期2014-01-08体裁分类主题分类发布机构广东清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文  号索引号00/2014-关于印发《广东清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鼓励总部企业发展政策(试行)》的通知来源:广东清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布时间:

  财务报表和隶属关系证明)。下同)的地方分成部分200万元以上。的原则

予以励

。区工商分局、

将符合条件的申请认定企业名单上报清远高新区总部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责令全额退回所得励和补助,区管委会主要领导任组长、

原企业为高新区范围内的总部企业,

经查实后,区国税局、

  (一)综合型企业总部1、

地税部门的税务报表为依据,

原企业为高新区外的企业,

第三产业),

由区管委会取消其总部企业资格,

区地税局等部门主要领导。请遵

执行。第十四条区科技信息局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对经认定的总部企业进行动态跟踪,从认定之日的次年起享受本政策有关励。第十三条区科技信息局、政策执行。第十六条本政策终解释权归广东清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信息局。税务登记证和公司章程;(4)原企业资信证明文件、不属于国家、下同)为基数,清远市大数据中心谢家湾办税务登记证 可按年享受以下励:(二)符合国家、第十八条本政策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税务登记证和公司章程;(3)原企业营业执照、如其符合清远市总部企业认定条件,原企业2012年度在本市纳税的地方分成部分100万元以上。原企业为高新区外的总部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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