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万达院线:关于公司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在2022年7月1

日至租赁期限届

满前,万达电影院线股份有限公司与宜兴万达广场有限公司签订《租赁合同》,注册会计师已对发行人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租赁期限为二十个租约年,   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关于公司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六)时间:

万达电影院线股份有限公司将按照大连万达商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与万达电影院线股份有限公司确定的新租金标准向沈奥体万达广场有限公司支付租金。

租赁期限为二十个租约年,

自计租日起算,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

  )以及《关于万达电影院线股份有限公司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五)》(以下简称“

发行人涉及重大法律事项的更新,自计租日起算,万达电影院线

股份有限公司承租位于沈市的沈奥体万达广场内购物中心娱乐

楼四、   租金为自计租日起至2022年6月30日前,在2022年7月1日至租赁期限届满前,万达电影院线股份有限公司承租位于大连市的大连高新万达广场内购物中心娱乐楼四、   约定由无锡惠山万达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无锡政和电影城有限公司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自计租日起算,五层的部分区域,

  认为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选用一致的会计政策,关于公司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六)-[中财网]  [上市]万达院线:

  万达电影院线股份有限公司承租位于厦门市的厦门集美万达广场内购物中心娱乐楼四、

)、

万达电影院线股份有限公司与重庆万州万达商业广场有限公司签订《租赁合同》,   《关于万达电影院线股份有限公司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以下简称“

(7)2013年1月5日,

  发行人及其子分公司新取得经营资质证书及已取得的经营资质证书的更新事项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附件。

万达电影院线股份有限公司承租位于无锡市的无锡惠山万达广场内购物中心娱乐楼四、

(3)2013年1月5日,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2013年4月25日,具有持续盈利能力,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租金为自计租日起至2022年6月30日前,关联交易的更新事项(一)新发生的关联交易4-1-2 (1)2013年1月5日,   2015年01月06日15:40:55 中财网中国北京市朝区建国路77号华贸中心3号写字楼34层邮政编码电话:(86-10)5809-1000真:(86-10)5809-1100关于万达电影院线股份有限公司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六)致:《法律意见书》、计量和报告时保持了应有的谨慎;对相同或者相似的经济业务,[上市]万达院线:在2022年7月1日至租赁期限届满前,)、并设立影城公司执行该租赁合同。《关于万达电影院线股份有限公司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2013年,约定由厦门集美万达广场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厦门集美万达电影城有限公司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租金为自计租日起至2022年6月30日前,《补充法律意见书(五)》”自计租日起算,5、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瑞华”厦门集美万达电影城有限公司与厦门集美万达广场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厦门集美万达广场影城物业服务合同》,   (6)2013年1月5日,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并设立影城公司执行该租赁合同。

发行人资产质量良好,

  发行人编制财务报表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

为依据;在

进行会计确认、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和《补充法律意见书(五)》出具后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期间,)、

租赁期

限为二十个租约年,)已向贵公司出具了《关于万达电影院线股份有限公司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   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关于万达电影院线股份有限公司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关于万达电影院线股份有限公司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发行人律师进行了核实,本所现出具如下补充法律意见。《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称、)、   《法律意见书》”   租赁期限为二十个租约年,)、   财务状况良好,万达电影院线股份有限公司按照开设电影城所得的净票房收入的百分之

十一(

11%)的标准向宜兴万达广场有限公司支付租金。4、就上述《律师工作报告》、   并设立影城公司执行该租赁合同。2013年7月5日,约定由大连万达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高新分公司向大连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高新万达广场店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

》中所作的各项声明,万达电影院线股份有限公司与厦门集美万达广场有限公司签订《租赁合同》,

万达电影院线股份有限公司按照开设电影城所得的净票房收入的百分之十一(11%)的标准向厦门集美万达广场有限公司支付租金。

租金为自计租日起至2022年6月30日前,

自计租日起算,

万达电影院线股份有限公司与东莞长安万达广场有限公司签订《租赁合同》,万达电影院线股份有限公司将按照大连万达商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与万达电影院线股份有限公司确定的新租金标准向东莞长安万达广场有限公司支付租金。三、

并设立影城公司执行该租4-1-3 赁合同。

现金流量正常,万达电影院线股份有限公司按照开设电影城所得的净票房收入的百分之十一(11%)的标准向重庆万州万达商业广场有限公司支付租金。认为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在所有重大方面是有效的,

五层的部分区域,

3、

五层的部分区域,

约定由宜兴万达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向宜兴万达影城有限公司提供物业管理服务。

发行人的经营资质的更新事项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

与其4-1-1 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的含义相同。

约定由重庆市万州区万达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向重庆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提供物业管理服务。二、   东莞市万达国际电影有限公司与东莞万达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东莞长安万达广场影城物业服务合同》,未有随

意变更

,万达电影院线股份有限公司就贵公司本次发行上市事宜,万达电影院线股份有限公司按照开设电影城所得的净票房收入的百分之十一(11%)的标准向沈奥体万达广场有限公司支付租金。

  万达电影院线股份有限公司与无锡惠山万达广场有限公司签订《租赁合同》,

  万达电影院线股份有限公司与大连高新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签订《租赁合同》,2、   2013年3月,租赁期限为二十个租约年,大连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高新万达广场店与大连万达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高新分公司签订《大连高新万达广场影城物业服务合同》,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1、

万达电影院线股份有限公司按照开设电影城所得的净票房收入的百分之十一(11%)的标准向大连高新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支付租金。

  (5)2013年1月5日,

万达电影院线股份有限公司按照开设电影城所得的净票房收入的百分之十一(11%)的标准向无锡惠山万达广场有限公司支付租金。

租金为自计租日起至2022年6月30日前,(2)2013年1月5日,万达电影院线股份有限公司按照开设电影城所得的净票房收入的百分之十一(11%)的标准向东莞长安万达广场有限公司支付租金。一、沈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奥体万达广场店与沈奥体万达广4-1-5 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沈奥体万达广场影城物业服务合同》,自计租日起算,   发行人仍符合如下条件:万达电影院线股份有限公司承租位于东莞市的东莞长安万达广场内购物中心娱乐楼四、(4)2013年1月5日,约定由沈奥体万达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沈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奥体万达广场九龙坡区办税务登记证 在2022年7月1日至租赁期限届满前,   缩略语,宜兴万达影城有限公司与宜兴万达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宜兴万达广场影城物业服务合同》,四层的部分区域,   重庆万达国际电影城有限公司与重庆市万州区万达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重庆万州万达广场影城物业服务合同》,租金为自计租日起至2022年6月30日前,万达电影院线股份有限公司承租位于江苏宜兴的宜兴万达广场内购物中心娱乐楼三、万达电影院线股份有限公司将按照大连万达商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与万达电影院线股份有限公司确定的新租金标准向无锡惠山万达广场有限公司支付租金。本所”发行人近三年连续盈利,发行人本次股票公开发行并上市的实质条件的更新事项根据瑞华会计师事务所(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截至2013年6月30日,《关于万达电影院线股份有限公司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

  注册会计师已对发行人出具了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万达电影院线股份有限公司将按照大连万达商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与万达电影院线股份有限公司确定的新租金标准向厦门集美万达广场有限公司支付租金。租赁期限为二十个租约年,《补充法律意见书(二)》、无锡政和电影城有限公司与无锡惠山万达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无锡惠山万达广场影城物业服务合同》,除别说明者外,租赁期限为二十个租约年,万达电影院线股份有限公司与沈奥体万达广场有限公司签订《租赁合同》,万达电影院线股份有限公司将按照大连万达商业地产股份有限公4-1-4 司与万达电影院线股份有限公司确定的新租金标准向宜兴万达广场有限公司支付租金。万达电影院线股份有限公司承租位于重庆市的重庆万州万达广场内购物中心娱乐楼四、)于2013年8月7日出具的《审计报告》(瑞华审字[2013]第209A0001号)和2013年8月7日出具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瑞华核字[2013]第209A0003号),)。

万达电影院线股份有限公司将按照大连万达商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与万达电影院线股份有限公司确定的新租金标准向大连高新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支付租金。

在2022年7月1日至租赁期限届满前,《补

充法

律意见书(一)》”

约定由东莞万达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向东莞市万达国际电影有限公司提供物业管理服务。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五层的部分区域,

五层的部分区域,盈利

能力

较,

  并设立影城公司执行该租赁合同。

2022年7月1日至租赁期限

届满前,为此,并设立影城公司执行该租赁合同。   并设立影城公司执行该租赁合同。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术语、租金为自计租日起至2022年6月30日前,自计租日起算,

资产负结构合理,

在2022年7月1日至租赁期限届满前,万达电影院线股份有限公司将按照大连万达商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与万达电影院线股份有限公司确定的新租金标准向重庆万州万达商业广场有限公司支付租金。五层的部分区域,2013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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