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继英与许敏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务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基准利率计算的资金占用损失。龚继英向许敏出具收条一份,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赵利利担任审判长,2012年5月8日许敏从龚继英处受让客栈后并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和种行业许可证等手续。被告许

敏未答

辩。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现张丽在正常经营林丰客栈。本院予以支持。经审理查明,也未到庭举示证明其已经支付了转让费尾款3万元,上述事实,分三次支付,龚继英与许敏签订《转让协议》一份,住重庆市渝中区。龚继英将林丰客栈交予许敏。方便报销合作通道媒体通道商务通道龚继英与许敏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4-07-23中国裁判文书网相关法条:

自愿给予许敏14天的准备期不违法律、

龚继英与许敏签订的《转让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住重庆市万州区。收条、审理中,上述合同签订后,龚继英将工商营业执照及种行业证等手续办更完毕后许敏支付3万元尾款。请求判令:种行业许可证等手续后,

分三次付清,

  约定龚继英将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石坪桥五一新村13栋1-15号的林丰客栈转让给许敏;转让费用为21万元,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已构成违约。有《转让协议》、

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被告许敏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龚继英转让费元,

本院依法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龚继英将工商执照、以3万元为基数,龚继英多次收果,审理中,1972年6月19日,   书记员吴丹担任法庭记录。   关于资金占用损失的问题,被告许敏,判决如下:   原告龚继英与被告许敏合同纠纷一案,

故本院认定许敏未按约支付转让费尾款3万元,

载明:含保证金1.5万元及2012年5月租金;定于2012年5月8日前来办理交接。由被告许敏负担。

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女,

如不服本判决,

  今收到许敏交来林丰客栈转让定金1万元;转让总价款21万元,审 判 长  赵利利人民陪审员  王玉碧人民陪审员  宋春蓉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吴 丹立即交谈置顶馈APP微信天眼查公众账号论坛快速链接企业名录品牌名录商务通道招投标查询失信人查询经营异常查询商标查询数据服务人员名录500名词解释法律诉讼查询被执行人查询招聘查询专利查询高新企业查询P2P企业查询新三板企业查询上市企业查询募基金查询公募基金查询企业大数据导航联系我们电话: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8:30在线客服:商务合作:数据来源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版权局关于我们关于我们用户协议版权政策免责声明权利通知意见馈微信公众号天眼查APP投诉在线咨询京公网安备11号固定电话:故资金占用损失主张从2014年4月1日起计算。   宋春蓉组成合议庭,汉族,与人民陪审员王玉碧、2015JINDIDATA京ICP备白市驿办税务登记证

许敏应按约及时支付转让费尾款3万元。

约定龚继英将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石坪桥五一新村13幢1-15号的林丰客栈从2012年5月3日开始转让给许敏经营;转让费共21万元(含保证金1.5万元及5月份房租),   视为其放弃民事诉讼权利,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向本院提起诉讼。   龚继英与许敏签订《转让协议》一份,2012年10月,共计800元,行政法规的制规定,2012年5月3日支付12万元;房屋合同转让给许敏时再付6万元,版权所有:本案案件受理费500元,龚继英陈述在2012年10月协助许敏指定的张丽将工商执照、许敏立即支付龚继英转让费3万元,龚继英将林丰客栈转让给许敏。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第14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第253条原告龚继英,   2012年4月28日,龚继英按照《转让协议》的约定办理完工商营业执照、告龚继英诉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基准利率计算的资金占用损失。   本案原告龚继英到庭参加了诉讼,   龚继英向本院申请证人张丽出庭作证,2014年3月17日,以元为基数,龚继英以许敏仅支付转让费18万元(包含定金1万元),本院受理后,许敏经本院合法唤,并说明由龚继英协助张丽办理前述手续。种行业许可证、并支付从2014年4月1日起至付清时止,证人张丽称,   1959年8月25日,合法有效。未违法律、汉族,在龚继英的协助下张丽将工商营业执照及种行业许可证等手续办理完毕。变更合同后;第三次3万元付款时间是龚继英将工商执照、

本院认为,

综上,2012年7月23日许敏将林丰客栈转让给张丽,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北京金堤科技有限公司?江北区公司注册流程以3万元为基数,2012年5月3日,并支付从2014年4月1日起至付清时止,审理中,   

足以认

定。2012年5月3日,

尚欠3万元未

支付为由,龚继英与证人张丽均陈述2012年10月龚继英已协助张丽办理完上述手续,被告许敏经本院合法唤,故本院支持许敏支付龚继英从2014年4月1日起至付清时止,

种行业许可证等手续全部办理完毕后。

张丽的证言以及当事人的陈述载卷为凭,   未到庭举示证明龚继英并

未按

约履行办理手续的义务,法规规定,公告费300元,自愿给予许敏14天的准备期,龚继英在2014年3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许敏支付转让费3万元,

逾期未到庭应诉,

现起诉来院,2012年5月8日,税务登记证、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第一次12万元付款时间为2012年5月3日;第二次6万元付款时间为许敏与房东完善押金手续、种行业许可证等手续办理完毕后许敏拒绝支付转让费尾款3万元。龚继英与许敏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查公司查老板查关系天眼一下天眼一下登录VIP会员企业套餐1.298元/1年/1个账号2.主从账号方便管理3.集中开发票,

龚继英在2014年3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种行业许可证等手续办理完毕。   现龚继英起诉要求许敏支付转让费3万元本院予以支持。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基准利率计算的资金占用损失,   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许敏经本院合法唤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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